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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22111846/2023-00029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公示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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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当事人: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3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云文旅综执监督〔2022〕109号督办函,函中反馈在省文旅厅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旅游市场暗访中发现,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待旅游者时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2023年1月16日由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对鹤庆县乐思途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2023年1月31日,鹤庆县文化和旅游局将该案件移送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2月9日,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委派导游负责2022年10月30日-11月4日的“滇美•海小蓝昆明-大理-丽江6日单动纯玩之旅”旅行活动(团号“WMJQ-20221130-X”)的接待工作,指定了昆明盘龙区购物店“庄陈号”、大理古城白族民居(鹤拓楼)周围的购物场所(销售玉石、翡翠)和大理手工扎染“大理银匠”三个具体购物场所。在未与全体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公司安排、指使导游分别于2022年10月31日、11月2日带团进入上述三个购物场所,变相强制旅游者购物消费。2.当事人存在教唆导游在导游活动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导游因此获利。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吊销当事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100485)。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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