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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45265417R/2023-0004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1682650888000
  • 主题词: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 来源: 大理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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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秩序,损害了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2018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等部委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等部门相继发文,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治理违规提取、骗取贷款方面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但目前我州对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人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均没有明确规范处理办法。为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保证公积金资金安全、有效维护缴存人利益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我州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州中心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总结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大理州实际集中讨论反复修改后,制定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起草完成后按规定向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报备,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进行了法制审查和报备,现已向社会公开发布,将于202361日起施行。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制定的法规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二)《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骗提、骗贷行为的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骗提”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贷”是指违反国家、省、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三)骗提、骗贷行为认定的情形

1.骗提行为包括11种情形: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等;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危房鉴定书、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虚构房产信息、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由等;同一套房屋1年内进行过2次以上交易的;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提取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骗提行为;其他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2.骗贷行为包括9种情形: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产权证书和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手机公积金APP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以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公积金,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用其他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进行虚假承诺或其他骗贷行为;其他以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四)对处理骗提骗贷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决定、送达等处理程序

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在资料审核时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当立即留存原件、复印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告知申请人事由,并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立案。资金已经出账的,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中心应立即立案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申请人;

2.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做出处理决定,下达处理决定书,收取的原始资料不予退回,资金已经出账的,责令限期退款;

3.骗提骗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违纪违规的,将资料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对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骗提骗贷行为发生后,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人采取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款、将申请人骗提骗贷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向缴存人所在单位通报骗提骗贷行为、通过管理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纳入有关部门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等一项或多项的相应处理措施。如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缴存人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或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或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发布违规提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虚假信息,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通过中心网站或相关媒体对外公示,并将其骗提骗贷情况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中心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规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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