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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及项目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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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与目的

为推进大理州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管理,构建以信用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大理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通过信用评价和服务质量考核,促进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监管效能,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与评价对象

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未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未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物业项目6个月以上的,对承接项目进行评价;不足6个月的不参与评价。

评价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坚持合法、客观、真实、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同一企业服务多个项目的,按项目为单位进行评价,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值为该企业最终评价得分。

评价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按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一)企业信用得分在150分及以上的,为示范物业服务企业,报省评定AAAAA级;

(二)信用得分在130分(含)至149分之间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为AAAA级;

(三)信用得分在110分(含)至129分之间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为AAA级;

(四)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09分之间,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为AA级;

(五)信用得分低于90分的,为诚信需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评价为A级。

评价流程

企业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实施细则》要求自评,将相关材料书面报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街道(乡镇)审核,录入行业监管平台。

县(市)评价:由县(市)住建部门组织审核企业材料,组织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州级综合评定:州住建局会同行业协会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行业评优评先和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参考因素。

评价结果A级和无评价等级的,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不参与行业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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