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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2024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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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总体情况

(一)土地资源

大理州国土调查总面积283.0165万公顷,其中国有土地面积31.6174万公顷。国有土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24.1385万公顷,占国有土地面积的0.76%;城镇村、工矿、交通等建设用地3.5089万公顷,占国有土地面积的0.11%;盐碱地、裸土地、滩涂等未利用地3.9700万公顷,占国有土地面积的0.13%

(二)矿产资源

大理州共发现各类矿产48种,矿床(矿化)点500余处,占全省已发现矿产157种的30.6%。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36种,其中能源矿产1种(煤)、金属矿产22种(锰、铁、锡、锑、铅、锌等)、非金属矿产11种(大理石、石灰岩、石膏、高岭土等)、水气矿产2种(地热、矿泉水)。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中已开发利用的矿产32种。

(三)森林资源

2021年大理州林地面积为187.7097万公顷,其中国有林地面积21.9099万公顷,占林地面积的11.67%;国有森林17.9737万公顷,占森林面积的11.06%;国有森林蓄积0.1787亿立方米,占森林蓄积14.26%。国有林地按地类划分:国有乔木林17.5843万公顷,占国有林地面积的80.26%;国有竹林0.3419万公顷,占国有林地面积的1.56%;国有灌木林3.2454万公顷,占国有林地面积的14.81%;国有其他林地0.7383万公顷,占国有林地面积的3.37%

(四)草原资源

2022年大理州草地面积10.7065万公顷,其中国有草地面积1.7808万公顷,占草地面积的16.63%。国有草地按地类划分:国有天然牧草地0.0624万公顷,占国有草地面积的3.5%;国有人工牧草地0.0013万公顷,占国有草地面积的0.07%;国有其他草地1.6982万公顷,占国有草地面积的95.36%;国有难以恢复草地(含现状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等)0.0189万公顷,占国有草地面积的1.06%。根据《大理州2024年草原监测报告》,大理州2023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79.01%2024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84.5%2024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较2023年增加5.49%

(五)湿地资源

2021年大理州湿地面积6.3974万公顷,其中森林沼泽0.0318万公顷、沼泽草地0.0226万公顷、沼泽地0.1084万公顷、内陆滩涂0.2006万公顷、河流水面1.5046万公顷、湖泊水面2.6413万公顷、水库水面1.1824万公顷、坑塘水面0.5111万公顷、沟渠0.1947万公顷。

大理州建成国家级湿地公园2个(洱源西湖、鹤庆东草海),认定国家重要湿地2处(大理洱海、剑川剑湖)、省级重要湿地5处(大理罗时江、洱源西湖、洱源茈碧湖、鹤庆草海、宾川上沧海)、一般湿地935处。

(六)自然保护地

大理州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地共有47个、面积40.54万公顷,其中自然保护区28个、风景名胜区7个、森林公园6个、湿地公园2个、地质公园2个、世界自然遗产1个、世界地质公园1个)。

(七)野生动植物

大理州已查明物种有5369种,其中高等植物4249种,包括湿地植物606种,占全省的21.94%;陆生野生动物817种,其中:爬行类动物24种,兽类98种,鸟类695种;湿地脊椎动物208种、软体动物76种、节肢动物19种。全州现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327种,其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20种(含3种极小种群保护植物:腺叶醉鱼草、红马银花、阔叶杜鹃),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7种,其中旗舰物种有滇金丝猴、西黑冠长臂猿、林麝等。大理特有珍稀物种有苍山石杉、大理罗汉松、茈碧莲、漾濞槭、大理茶、云龙重楼等,纳入云南省极小物种保护的有茶果樟、云南杓兰、云龙重楼、阔叶杜鹃、茈碧莲、腺叶醉鱼草、红马银花7种。

(八)水资源

大理州水资源总量66.40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量66.40亿立方米(根据《中国水资源公报编制技术大纲》,南方山丘地表水资源量作为水资源总量),折合径流深234.6毫米,比常年(95.64亿立方米)偏少30.6%;人均水资源量1988立方米。全州平均产水系数0.27,产水模数23.5万立方米每平方千米;2024年末全州蓄水总量5.373亿立方米(不含洱海蓄水量),比上年同期减少0.7540亿立方米全州河道外的供用水量持平,为12.72亿立方米;生态环境补水量0.8115亿立方米,较上年增加13.2%;2024年全州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11.6%

2024年末全州已建718座水库,其中:大型水库5座,中型水库32座,小(一)型水库79座,小(二)型水库602座。塘坝7001个。全州已建水库总库容为753158.53万立方米。

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和收益情况

(一)国有土地资源资产配置和收益情况

截止目前,大理州存量储备土地面积2274.12公顷。2024年全州供应国有建设用地163宗,总面积1686.49公顷。按照供应方式分类:划拨供地96宗,出让供地62宗,租赁3宗,其他2宗。

(二)矿产资源资产配置和收益情况

2024年度,全州公开竞争性出让矿业权4个,其中探矿权2个(地热)、采矿权2个(普通建筑砂石土类矿产)。

(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配置和收益情况

大理州国有森林资产主要分布在11个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2024国有林有偿使用项目年承包费9.5970万元。

(四)水资源资产配置和收益情况

大理州水资源资产配置核心目标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和政府调控,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公平和可持续利用。2024年共计征收水资源税费6287.07万元。云南省于2024年启动水权交易,大理州完成15笔,交易总水量78.69万立方米,交易总金额4.518万元。

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加强制度建设,筑牢管理根基

1.认真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一是强化空间用途管控,完成“三区三线”划定,牵头制定《大理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是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与产权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等,打通部门管理衔接堵点,确保产权登记精准高效;三是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与高效利用,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等,同时建立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处置台账,通过多渠道调整盘活国有闲置用地资产,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四是推动生态保护与开发监管,印发《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实施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统筹生态修复与资源开发,以监管制度刚性确保自然资源资产安全与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2.强化林草湿资源管理制度机制。一是全面构建了“五项基础体系八项配套制度六项重点工作机制”,推进“林长森林警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形成了总林长高位推动,总督察和副总督察严格督导、各级林长充分履职的工作格局,林长制工作从“建制”向“见效”持续转化。二是不断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制定《大理州湿地保护规划(2015-2025年)》《大理州洱海流域湿地保护修复总体规划(2018-2025)》,开展湿地认定,发布湿地名录,组织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建设。三是起草了《大理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十二县市对辖区内上年度建设项目100%全覆盖检查,州级每年对上年度经各级审批的使用林地建设项目抽查10%。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处置。四是发布了《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有偿举报涉林违法线索的通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林违法线索,持续强化对涉林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保障全州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安全。

3.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制度建设。一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基本,大理州制定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大理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确立了大理州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用水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制度已搭建起系统性的框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二是始终严格落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以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2024年度大理州用水效率显著提升,全州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持续下降,农田灌溉水有限利用系数不断提高。

(二)加强资源保护,守住生态底线

1.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任务,将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非耕农用地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二是强化项目谋划,2024年,全州共计入库57个项目,入库耕地数量指标3622.88亩、水田规模指标8067.31亩、粮食产能指标271.896万公斤。

2.推进地质环境安全保护。进一步完善“人防技防”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新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试验点位36个,累计投入8900万元,保持监测预警设备在线率92%以上;积极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已开展验收及现场复核储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91个。

3.扎实开展林草湿资源保护。加强全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日常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使用林地告知制度、使用林地交付使用制度、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等。每年实施森林重点管护面积1467.99万亩,同步对集体商品林1535.55万亩实施监管。

4.全面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扎实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加快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林草有害生物国家级中心测报点2个、国家级监测站(点)262个、省级草原有害生物智能测报点8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6个、鸟类环志站2个、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2个,基本形成物种保护、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为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加筑了“安全网”。

5.科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编制《大理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完成九湖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及州、县验收及省级核验工作,修复治理面积62.6公顷。科学实施洱海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6.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强化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论证,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加强地下水管控,完善取用水管理台账,提升用水统计质量,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加强水政执法、案件查办,推进水权制度改革、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积极做好涉水法律法规及节约用水宣传。

(三)加强综合管理,提升治理效能

1.着力提升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一是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2024年全州共处置批而未供土地1047.59公顷,处置闲置土地86.86公顷。二是强化推进增减挂钩。2024年批准增减挂钩实施方案5个,拟复垦新增农用地36.7193公顷。三是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2024年大理州、大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省人民政府批准。11个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洱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获批。四是有序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出让登记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在矿业权登记前会同生态环境、交通、水务、林草等部门开展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2024年大理州完成矿业权出让登记事前审查46件,完成矿业权审批登记37宗。

2.聚力强化林草湿资源资产管理。一是建立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的林长制责任体系,不断深化林长制统领质效,实现“林长制”变“林长治”,2024年全州推行林长制单位达1260个,设立州、县、乡、村四级总林长271名、林长5130名。积极探索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二是抓实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管理、林木采伐、森林抚育、草原生态修复和监测等工作,扎实开展国土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国有林场建设、林业碳汇试点,持续推动湿地保护与恢复,进一步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3.持续深化水资源资产管理。确立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地位,确定流域区域内可用水量,加强规划与论证,推进行业规划、重大产业和项目布局等开展水资源论证。健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精准计量体系,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一以贯之强化河湖长制,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河长清河”等专项行动,不断加强河湖保护治理。深化跨部门协作,推行“水岸共治”,认定洱海、海西海水库、灵泉溪等绿美河湖29件,茈碧湖幸福河湖建设试点项目全部建成并通过水利部成效评估。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管理统筹不足,责任落实还不到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能分散,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合力,管理责任还未完全压实,加之国家尚未全面健全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配套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还需逐步理顺。

(二)核算基础薄弱,资产数据质量不高。各行业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共享不全面,管理基础、核算指标等不一致,调查内容和周期有差异,分类体系、指标要素等存在差异,还未形成统一的全要素自然资源数据调查标准和本底,仍然存在国有自然资源底数不清、基础薄弱、资产边界划定和产权界定不清等问题。同时,州县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经费保障不足,难以保障清查工作有效开展。

(三)管理水平不高,统筹保护与利用还有不足。对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研究不足,落实法律法规有差距,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高效开发利用还有明显不足。资源配置有待提质增效,还存在土地资源、国有森林资源、水利设施资源资产闲置和低效利用情况。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打算

(一)夯实工作基础,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充分认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优化国土空间,高效管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加快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加强部门协调合作,摸清资产底数,探索建立统计制度和核算评价制度,形成成果资料。不断推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共享水平。

(二)强化资源利用,探索自然资源转化途径。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管控,统筹生态、农业、城镇等空间布局,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持续推进国有土地、森林资源闲置资产和低效资产的盘活利用,创新资产运营模式,拓宽资产运营渠道,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激活资产使用效益。探索合理转化自然资源资产实现经济效益的途径,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三)严格依法管理,实行重点环节重点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资源的科学有效管理。严格开展各类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防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流失。全面推行田长制、河湖长制和林长制,加强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等工作,筑牢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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