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不破,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37号)、《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卫发〔2019〕32号)精神等,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加快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实施范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在编”主要是指被所辖乡镇卫生院聘用且领取乡村医生各级财政补助人员)。
三、工作目标
(一)短期目标。到2020年底,建立各乡镇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阶段目标。到2035年底,全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全部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四、实施内容
(一)建立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机制
1.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编在岗乡村医生一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可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管选择何种养老保险,其正常缴费年限均不少于15年。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或距乡村医生退出年龄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编在岗乡村医生,一律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龄在45 周岁以上或距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 年的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乡村医生家庭实际条件和本人意愿,自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签订《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承诺书》(附件3),其年满60周岁退出村卫生室时则按规定办理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
2.2021年1月1日0时后纳入在编在岗的乡村医生一律以职工身份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说明
1.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分为以职工身份参保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1)以职工身份参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村医生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网络上签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按人社部门要求为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有条件可拓展参险种类。其缴费主体为单位(含财政补助)和个人。各级财政投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缴费财政补助标准根据资金就位情况一年一定。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按每年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缴费主体为个人(其中每年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视单位情况酌情给予补助)。目前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不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退出乡村医生工作岗位;符合退休政策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①年满55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至60周岁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相关补助按55周岁以前执行,若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则60周岁后所产生的保险费由个人承担。②年满60周岁的男性乡村医生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60周岁后所产生的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龄在45 周岁以上或距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 年的在岗乡村医生,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为个人(其中每年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视单位情况酌情予以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结合离岗退养补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年满60周岁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三)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
1.自2020年起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工作办理过渡期为15年(即截止2034年12月底),在此期间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或正常退出年龄)时为其办理离岗退养补助。届时其工作年限计算则从参加工作时间算起直至2019年12月底,按每年600元标准予以办理。2035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工作。离岗退养补助政策按照《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巍山县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巍政办发〔2018〕46号)执行。
2.2020年前享受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补助方式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障且每年补助标准金额超过600元的人员,符合办理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时,则需扣减相应的工作年限。
五、资金保障
(一)以职工身份参保
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省级财政安排每人每月200元,争取州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安排每人每月150元补助用于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县级财政补助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养老保险补助。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从村卫生室医疗业务纯收入中提取3%的资金,统筹用于缴纳乡村医生社会保障费。同时根据《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8〕18号)精神,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余资金或业务收入中支出部分社会保障费(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等)。
除各级财政补助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安排补助部分外,其余由个人承担。
(二)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由乡村医生本人按每年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以个人缴费为主,各级补助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乡镇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为其缴费,若人社部门调整参保标准时,则参照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补助标准参保。
(四)若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更新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成立巍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标准实施。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早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丁林丽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组 员:朱从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宝林 县财政局局长
李润林 县卫生健康局督查专员
芮丽娜 县卫生健康局基妇股股长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以上人员若有变化,则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由李润林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乡村医生充分认识到建立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乡村医生队伍的正常更替,保证人才结构的合理化,为离岗退养的乡村医生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各乡镇要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正确引导,确保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建工作专班,组织深入基层,摸清底数,解读政策,确保乡村医生按要求参保。
(三)统一组织办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统筹安排和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专人负责,给予支持和及时受理办结;县财政局要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9月30日前下达给县卫生健康局统筹缴纳。
本办法由巍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建立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激发乡村医生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加快乡村医生队伍更新换代,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
二、实施范围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在编”主要是指被所辖乡镇卫生院聘用且领取乡村医生各级财政补助人员)。
三、工作目标
(一)短期目标。到2020年底,建立各乡镇乡村医生“乡管村用”管理机制,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均按规定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阶段目标。到2035年底,全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全部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四、实施内容
(一)建立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机制
1.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编在岗乡村医生一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可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管选择何种养老保险,其正常缴费年限均不少于15年。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或距乡村医生退出年龄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编在岗乡村医生,一律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龄在45 周岁以上或距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 年的在编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乡村医生家庭实际条件和本人意愿,自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签订《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参保承诺书》(附件3),其年满60周岁退出村卫生室时则按规定办理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
2.2021年1月1日0时后纳入在编在岗的乡村医生一律以职工身份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说明
1.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分为以职工身份参保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1)以职工身份参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村医生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网络上签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按人社部门要求为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有条件可拓展参险种类。其缴费主体为单位(含财政补助)和个人。各级财政投入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缴费财政补助标准根据资金就位情况一年一定。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按每年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缴费主体为个人(其中每年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视单位情况酌情给予补助)。目前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不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退出乡村医生工作岗位;符合退休政策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①年满55周岁的女性乡村医生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至60周岁再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相关补助按55周岁以前执行,若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则60周岁后所产生的保险费由个人承担。②年满60周岁的男性乡村医生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60周岁后所产生的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龄在45 周岁以上或距乡村医生退出年龄不足15 年的在岗乡村医生,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为个人(其中每年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视单位情况酌情予以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结合离岗退养补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年满60周岁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三)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
1.自2020年起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工作办理过渡期为15年(即截止2034年12月底),在此期间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或正常退出年龄)时为其办理离岗退养补助。届时其工作年限计算则从参加工作时间算起直至2019年12月底,按每年600元标准予以办理。2035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工作。离岗退养补助政策按照《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巍山县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巍政办发〔2018〕46号)执行。
2.2020年前享受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补助方式鼓励乡村医生参加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障且每年补助标准金额超过600元的人员,符合办理离岗乡村医生退养补助时,则需扣减相应的工作年限。
五、资金保障
(一)以职工身份参保
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省级财政安排每人每月200元,争取州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安排每人每月150元补助用于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县级财政补助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养老保险补助。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从村卫生室医疗业务纯收入中提取3%的资金,统筹用于缴纳乡村医生社会保障费。同时根据《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8〕18号)精神,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余资金或业务收入中支出部分社会保障费(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部分等)。
除各级财政补助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安排补助部分外,其余由个人承担。
(二)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
由乡村医生本人按每年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以个人缴费为主,各级补助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乡镇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的补助标准。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为其缴费,若人社部门调整参保标准时,则参照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补助标准参保。
(四)若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更新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成立巍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标准实施。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早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丁林丽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组 员:朱从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罗宝林 县财政局局长
李润林 县卫生健康局督查专员
芮丽娜 县卫生健康局基妇股股长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以上人员若有变化,则由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由李润林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强化宣传引导。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乡村医生充分认识到建立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乡村医生队伍的正常更替,保证人才结构的合理化,为离岗退养的乡村医生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各乡镇要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正确引导,确保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建工作专班,组织深入基层,摸清底数,解读政策,确保乡村医生按要求参保。
(三)统一组织办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统一为乡村医生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统筹安排和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专人负责,给予支持和及时受理办结;县财政局要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9月30日前下达给县卫生健康局统筹缴纳。
本办法由巍山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