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规〔2026〕1号
博南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云南永平产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三届县委第170次常委会议、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平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永平产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永平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修订)》(云政办发〔2026〕1号)和《云南省产业园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工信园区〔2024〕167 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园区规划建设、企业项目准入、园区经济运行、企业服务等日常工作(园区管理机构未成立前由永平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代行政职能,园区专班负责具体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审批拟入园企业(项目)及已入园的企业(项目)。
第四条 园区积极融入全省“2+3+N”发展格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重客观产业发展规律和政府主观推动相结合。
(二)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引导,引入关联产业聚集发展。
(三)产业以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低水耗,资源循环利用为基础,发展绿色经济。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引导“专精特新”发展。
(五)符合产业政策,属县重点招商产业项目优先入园。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五条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原则上应为食品、饮料加工制造、循环资源综合利用及仓储物流等配套产业。
第六条 符合永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及发展方向,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消防、技术等指标,项目通过节能、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查。
第七条 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投资建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具体行业投资强度指标参照《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试行)》确定。入园企业(项目)申请入园时,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但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优质企业,经园区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与县人民政府达成合作意向,填写《云南永平产业园区入园申请表》,并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用地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须包括项目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环保处理设施及情况预估等)、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信息确认证明材料、企业章程、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园区管理机构对申请入园企业(项目)进行考察、核实和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园区管理机构初审时,应针对拟入园企业(项目)进行全方位评价。
(一)产业政策评价。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发展方向,是否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优惠和扶持政策进行评价。同时,对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进行分析。
(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设、生产过程及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重点是调查项目环保方案能否得到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是否符合进驻园区的产业导向。
(三)经济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对项目的建设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税收、就业等指标进行测算评价。
(四)投资者背景评价。主要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结构、领导者素质及资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初审通过的企业(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发改、自然资源、林草、应急、住建、商务、工科、投促等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复审,确定是否同意项目入园、建设地点、用地面积等。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投资人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将立项审批文件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由园区管理机构牵头,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运营公司配合,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拟供地地块(厂房)进行勘测定界,出具供地平面图(厂房布局图)。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投资人按照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包含总体平面图、总体鸟瞰图、单体平面图、单体透视图及规划技术指标等),报园区管理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园区管理机构协助投资企业将规划设计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项目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次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土地、环评、规划、建设、消防、地震、人防、安全生产等手续。
第十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对申请入园企业提供的非公开商业秘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八条 园区工业项目用地采用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作价出资(入股)等配置方式。
实行公开挂牌出让的,按现行土地相关政策执行,但应将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投资、亩产、能耗、环保、建设等相关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出让条件,通过出让公告公开发布。在土地出让后,应签订产业项目发展履约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强化产业用地“供给出让公平竞争、建设达产全程监管、违约惩罚或退出”的双合同、全周期履约监管。
实行土地租用的,应按实际租用的土地地类、坐落、面积及项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带动示范作用,结合产业生命周期(租赁土地原则上不超过10年;租赁期限超过10年以上的,由出租方严格进行论证,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土地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应按规定收回土地,需继续出租的,按本办法重新进行出租),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由资产管理单位与拟用地方签订《用地租用合同》,收取土地租用资金。
实行租让结合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根据现行土地等政策及具体项目的产业带动、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实际情况,制定“一地一策”政策制度。
第十九条 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原则上10年内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必须经相关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批准。属租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资产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转租。实行租让结合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按“一地一策”政策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按程序获取项目用地后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厂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厂房的管理(含标准化厂房租赁和定制式厂房搭建)由资产管理单位(永平众鑫城乡融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作为承建和出租主体,与入驻企业(项目)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厂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10元/平方米/月。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给予减免,具体减免标准按《云南永平产业园区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租赁管理办法》执行。属标准化厂房租赁的,可根据租赁的楼层进行分层收费,分层收费标准通过“一事一议”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同一栋厂房原则上不进行分层租赁;属定制式厂房搭建的,由资产管理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租金标准。通过沪滇资金建设的厂房,按照沪滇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租金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方(出租方)负责完成标准化厂房的建设,配套给水、排水、用电、道路、燃气等基础设施,同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协调入园企业(项目)建设所需相关手续和合法合规性文件。承租方负责所涉及资产在合作期间的管理和安全责任,不得改变厂房主体结构,不得改变厂房用途或自行转让,并负责租赁期间厂房的维修维护,如因施工安全、运营管理不善发生损毁、造成安全事故等产生负面影响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科学合理,符合园区规划和相关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法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指标和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报经园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报相关部门重新办理。未经批准变更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入园协议书》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未达到协议约定进度的(县级职能部门相关手续未办结而影响进度的除外),按协议约定违约责任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自然资源、发改、工科、住建、生态环境、消防、税务、应急、地震、水利等部门对照《入园协议》中载明控制性指标要求等进行单项验收,并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综合验收。企业使用土地时存在投资强度、建设系数、容积率等达不到要求等情况的,不予验收;对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不予验收;未获得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企业,不得投入运营;对验收合格项目根据入园协议书兑现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须向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企业每月需向园区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材料按规定流程入库。
第七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守法经营,坚持安全、文明、清洁、节约生产,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规范化管理,依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并规范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要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月、季、年等统计报表,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企业应在统计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及时组织材料按规定流程入库。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他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需求的,经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泥土、砂石、燃料和废渣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对漏、撒、滴而污损路面的,责令其清理清洗恢复道路路面,拒不执行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要自觉缴纳垃圾清运费,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时收集后堆放到就近的垃圾箱,生产废弃物和建筑垃圾要运送到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影响园区环境卫生。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有毒有害垃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违法违规处理。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退出。
(一)存在以下一般性违约行为,经园区管理机构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期满后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等控制指标达不到要求,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达不到《入园协议》约定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2.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3.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的。
4.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以下重大或根本性违约情形情况之一的,园区管理机构有权直接启动退出程序。
1.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延期、土地闲置等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且未与园区管理机构就项目建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或建设内容,且拒不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后果严重的。
4.因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或营业执照的。
5.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入园资格或扶持政策的。
6.非因企业主观原因,受政府行为、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运营滞后的,可由企业申请,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入园企业退出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主动退出。企业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提前完成投资使命或项目终止、企业战略转型不再需要园区内的场地、寻求到更优的生产经营地点等原因,主动提出退出请求,企业须提前 3 个月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结清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租金、水电、物业等),明确企业自有资产(设备、存货等)的处理方式,将场地恢复原状(或约定交付标准)后交还,并经验收合格。
(二)协议终止退出。双方就退出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终止协议》,明确终止日期、各种费用结算、资产处理、责任豁免等条款,按协议执行退出。
(三)土地兼并转让退出。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兼并转让工作。土地兼并转让完成后视为退出,同时签订书面退出协议,明确相关处置事宜。
(四)强制退出。出现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书面催告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后,园区管理机构启动强制退出程序,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注销该企业的相关证照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园区管理机构报请永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终止合作协议;依法追缴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补助资金,企业所缴纳的押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应退出园区的企业及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出:
(一)调查取证。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固定企业符合退出情形的相关证据。
(二)约谈告知。园区管理机构约谈企业负责人,告知其涉嫌存在的退出情形、相关证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三)限期整改。对于属于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可整改情形,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作出退出决定。经约谈、申辩或整改期满后,企业情况仍符合退出条件的,由园区管理机构拟定《退出决定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获批后,向企业正式送达《退出决定通知书》。
(五)评估与协商。在作出退出决定后,需要由政府进行补偿收回的,由园区管理机构和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地上不动产等进行评估。双方基于评估结果就补偿、移交等事宜进行协商。
(六)执行清退。经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退出补偿协议并执行。若无法达成一致,或因企业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协商的,园区管理机构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清退,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大理州的相关规定,若本办法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签署《入园协议》或租赁合同时,本办法作为必然附件。
第四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6年4月2日至2029年4月2日)。《永平县博南工业(物流)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园区发〔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永平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租赁管理办法
附件
云南永平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招商项目落地云南永平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鼓励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产业和优质市场主体有序向园区聚集,加快推动以核桃为重点的主导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园区总体规划,结合园区实际,以标准化厂房为重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为园区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各类用房,包括标准化厂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商铺等。
第三条 园区管理机构(园区管委会未成立前由永平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代行职能)负责入驻企业(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的审核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园区管理机构委托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的招租和运营管理,租赁合同签订,租金、物业等费用的收取和减免,以及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签订入园协议,并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租赁合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企业”)。若承租企业就特定项目与园区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另行签订项目运营协议,或签订的租赁协议,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项目运营协议、租赁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五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准入目录及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生产等行业标准。
(三)符合园区标准厂房功能分区综合利用要求。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产业项目优先入驻。
(四)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
(五)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信用度良好。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园申请书、项目可研报告或包含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厂房需求面积等关键要素的项目建议书。
(二)受理审批。由园区管理机构审核承租标准化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的企业或项目入驻申请。
(三)签订合同。项目审核通过后,入驻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及协议,同时交纳不低于3万元的押金。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经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章 租金标准和管理
第七条 租金标准厂房租金按照10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
第八条 租赁期限
(一)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具体租赁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载明精确的起止日期。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上级政策调整或其他政府行为需提前终止租赁的,出租方(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企业;承租企业要求提前终止租赁的,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书面申请,并按合同要求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退租手续。产生厂房损坏、垃圾清运不及时等情形的,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企业负责,并承担恢复性施工、垃圾清运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租赁期届满,承租企业如需续租,原则上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未约定的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搬迁,结清租金、物业等费用。
(五)其他方面
1.入驻企业退出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时,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经运营管理单位确认的交接状态交还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结构或造成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损害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企业经营过程中需变更经营范围的,所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3.承租企业未经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转租、分租、转借或改变租赁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用途。
4.物业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服务内容、成本及周边市场情况拟定收费标准,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并向承租企业公示。
5.电、网、供水以及污水处理费等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租赁期内,租金若因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强制性要求调整,或因管理成本、物价水平发生显著变化确需调整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租金调整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个租赁年度,并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企业。
第十条 园区管理机构及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的租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
(一)入驻企业租赁厂房内部的过道、供水、供电、通讯、消防、排污排水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由承租企业自行负责。
(二)厂区内公共部分的配套基础设施(含管道、道路、供电、供水、消防、电梯、路灯、绿化、通讯等)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园区管理机构及运营管理单位对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的租赁、购买和管理要建立台账和相关档案。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 将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租金与产值贡献、外贸贡献相挂钩,建立可量化的“综合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让做贡献、有业绩的企业享受到实惠。
(一)产值贡献
1.新入驻企业(本办法实施后入园的企业)
第一个租赁年租金(以合同签订起讫时间计算)按收费单价的50%缴纳。
(1)第一个租赁年实现入库纳统的企业,则从次年起免除租金12个月,减免期满后剩余租赁期按收费单价的50%缴纳;若未入库纳统,则第二个租赁年起按收费单价的70%缴纳。
(2)第二个租赁年入库纳统的企业,则从第三年起免除租金9个月,减免期满后剩余租赁期按收费单价的50%缴纳;若未入库纳统,第三个租赁年起租金按收费单价的80%缴纳。
(3)第三个租赁年入库纳统的企业,则从第四年起免除租金6个月,减免期满后剩余租赁期按收费单价的50%缴纳;若未入库纳统,第四个租赁年租金按收费单价的100%缴纳。
(4)第四个租赁年入库纳统的企业,则从第五年起免除租金3个月,减免期满后剩余租赁期按收费单价的50%缴纳。
2.原已入驻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入园的企业)
(1)未入库纳统的企业,租赁期内按原协议租赁价格执行;租赁期内入库纳统参照本办法给予减免。
(2)已入库纳统的企业,租赁期内按原协议租赁价格执行,并给予减免。当年产值在2000—3000万元之间的,按协议租赁价格的80%缴纳;3000—5000万元之间的,按协议租赁价格的70%缴纳;5000—10000万元之间的,按协议租赁价格的60%缴纳;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协议租赁价格的50%缴纳。企业在租赁期内退库的,剩余租赁期内租金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 外贸贡献
园区企业实现工贸分离的,厂房租金按照当年自营出口额给予叠加减免:2000—3000万元之间的减免5%;3000—5000万元之间的减免10%;5000—10000万元之间的减免15%;出口额1亿元以上的减免20%。叠加减免上限至租金全部免除为止。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要求退出的,原则上应当提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退出申请,由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企业存在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经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的。
(二)企业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的。
(三)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屋面、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的。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经运营管理单位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
(五)非客观因素连续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
(八)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九)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十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因上述原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或收到“违约退租告知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租手续,及时清运相关物品,经管理运营单位验收合格后,交回厂房及配套用房(设施)。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商铺、住房、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租赁标准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市场评估价或相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已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在厂房租赁协议到期后参照本办法租金标准,另行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若企业存在欠缴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在未缴清相关费用期间,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待企业缴清相关费用后,参照本办法租金标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对承租企业的激励支持措施原则上仅限于第一个租赁周期,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各方在履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应当依法依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6年4月2日至2029年4月2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