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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市场监管局

大理州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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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州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部署,扎实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游客投诉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巩固我州旅游市场整治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部分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云南洱源九气台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8月10日,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一部手机游云南”投诉平台接到消费者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吃区价格违法的投诉。经查,发现销售窗口食品价目表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未相互一一对应。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8月22日,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涉诉商品未明码标价,冷柜内销售的冰棒、小吃等价格公示问题均未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二、大理市沈某星价格欺诈案

2023年4月18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大理镇复兴路9号的旅拍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公示的价目表存在虚假折价行为,店员不能提供出“原价”的相关证明。

当事人虚假折价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三、大理王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玉洱路停车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5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理王府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玉洱路停车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停车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日对停车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5月3日该停车场高清车牌识别管理系统出现故障,该停车场直至2023年5月15日才对高清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进行维修。2023年5月8日,举报人驾驶车辆驶入停车场所造成与收费公示标准不符的情况。

当事人不执行停车场公示牌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四、大理市耿某广无营业执照、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理镇人民路与博爱路交叉口58号店铺的经营行为及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店铺未见《营业执照》,现场有一台由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ACS-30-DHB电子计价秤,该电子计价秤经执法人员及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计量检定,属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在大理镇西门村委会人民路和博爱路交叉口58号店铺内开展水果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5月,当事人在网络上购买所涉电子计价秤后开始在店内用于水果称重计价。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并处以罚款。

五、云龙县诺邓镇邱某义小吃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1月24日,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消费者投诉于2023年1月24日,在云龙县诺邓镇邱某义小吃店用餐,该店未明码标价。

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对该消费者多收费用情况属实,同时该店未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六、大理市云大富食品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9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理镇苍坪街56号A-3-2的大理市云大富食品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有30袋“古树红”古树茶在售,该产品盒正面标有“古树红”字样,右下角标有“150克”,无其他食品标签信息。

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索要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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