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 |
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
2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3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2.卫生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设置情况,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情况;3.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检测(评价)情况;7.卫生设施(水处理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检查情况;8.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9.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情况。 |
辖区内公共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4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5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7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8 |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6)水质消毒情况;(7)水质自检情况;(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辖区内供水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9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10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情况;2.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3.学校饮用水管理情况;4.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校内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
辖区内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11 |
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检查: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包括制定落实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度、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等情况;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制定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情况。 |
辖区内托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12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 |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