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
大财采裁告〔2025〕15号
一、政府采购项目编号:DLZC2025-G1-00969-YZGF-1576
二、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大理州公安局采购体外除颤仪(AED)项目
采购日期:本项目于2025年10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
三、相关当事人
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广州耀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灵山东路9号801-3房
被申请人1(以下称采购人):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地 址: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鹤庆路66号
被申请人2(以下称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1:云南精锐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与西华北路交汇处钻石广场写字楼201-1号
四、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申请。
申请事项1:在评标过程中,我方在贵方评委会提出的低价澄清函进行回复后,贵方评委会却针对在我方提供的低价补充证明材料中以“历史成交记录证明材料不是所投产品型号”为由否决我单位投标报价。对此质疑事项,我方提交相关有力说明及证明材料,招标单位仍否认我单位的报价合理性。
申请事项2:我单位强烈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公开说明:中标单位为全场最高的报价,在综合评分法中,究竟有哪些技术或服务方案作为支撑,以致于能弥补其巨大的价格劣势并最终高分中标,请求公开评分细节(详见附件2:质疑函)。而招标代理公司避重就轻,并未有直接事实支撑的详细说明该中标报价的合理性,同时也未真接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项目评分未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审查,现已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行政裁决申请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行政裁决申请事项。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