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期)

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2026年3月13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满江街道下庄村机场路附近,存在非法垂钓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海东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将违法捕鱼工具予以收缴,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五)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第五十四条(八)规定: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的,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2026年3月12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银桥镇马久邑村永缘便利店附近,存在非法下网捕鱼的情况。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古生管护组。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经核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已将违法捕鱼工具予以收缴。

案例三
2026年2月28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西闸尾村附近的洱海湖区范围内,存在使用地笼非法捕捞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桃源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已将地笼进行收缴。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2026年3月10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海东镇乡情园超市附近的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存在放牧行为。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海东管护组进行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的宣讲,并将其劝离。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案例五
2026年3月4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反映:在大理市海东镇上和村雨水花园附近,存在随地乱倒垃圾现象。

接到举报后,该情况被转交至海东镇。经海东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举报属实。工作人员已立即组织保洁人员对垃圾进行清理,后续将加强日常巡查与清理力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洱海流域环境基础设施,按规定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资源化利用。
守护洱海,你我同行:自2026年1月1日“随手拍举报”机制推行以来,该机制已融入居民日常,成为守护洱海的一股坚实力量。如果您发现身边有类似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行为,请积极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进行一键举报。洱海的清澈,离不开每一双敏锐的眼睛,也离不开每一次及时的行动。让我们继续携手,切实参与到守护这片碧水的行动中。
来源:大理州洱海管理局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