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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南涧“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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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315时56分许,大理州南涧县境内国道西澜线K2561+170M处(祥临公路南涧县凤凰山隧道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59.4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州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死者善后、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置,强化舆情监控。接到事故报告后,南涧县委和政府相关领导及时带领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州公安局交管支队有关领导第一时间带队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同时,省公安厅交管总队分管领导也第一时间带队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和省安委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云安事故督办〔20254号)工作要求,州人民政府于4月29日依法成立了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交管支队、州总工会、州地方公路管理处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为成员的南涧县“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州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大理南涧“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隧道内超速行驶、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逆向超车时,与对向车道行驶车辆相撞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相关企业概况

临沧市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庆易行滴滴公司):系云SD***80号肇事车辆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5L6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华,经营范围:滴滴汽车网约服务、网上汽车租赁服务,成立日期:2019年5月8日,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凤庆字530921000003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核发机关:凤庆县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0年1月3日,证件有效期:2020年1月3日至2028年1月2日。截至事故时有营运车辆51辆。

2.事故车辆概况

(1)云SD***80号肇事车辆:为埃安牌GAM6450BEVD1E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车辆识别代号为LNADHAB18R1294283,发动机号为A2002R118A9472,车辆初次登记时间为2024年05月16日,行驶证证芯编号为53X003916****,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黄某琪(肇事司机王某平妻子)。该车辆为临沧市凤庆县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营运车辆,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2024年5月28日,黄某琪与凤庆易行滴滴公司签订《网约车经营合同》(有效期:2024年5月28日至2027年5月28日)。2024年6月6日,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滇交运管许可凤庆字5302921000188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临沧市凤庆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年度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等级为一级,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车辆当前状态为“正常”。

车辆于2024年5月15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新能源车商业保险,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5月15日14时30分起至2025年5月15日14时29分止;2024年5月15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主险每座(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万元。

(2)云LV**13号涉事车辆:为哈弗牌CC7152FM0D型白色小型轿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车辆识别代号为LGWEE5A59JH559247,发动机号为1833113956,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02月13日,行驶证证芯编号为532002027****,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字某彪,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02月28日,车辆当前状态为“正常”。

车辆于2024年8月12日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县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8月12日23时00分起至2025年8月12日24时00分止。

(3)云MK**52号涉事车辆:为大众牌SVW71617SM型白色小型轿车,核定载人数为5人,车辆识别代号为LSVWB4184JN382552,发动机号为0K2877,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04月25日,行驶证证芯编号为533002986****,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张某仲,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至2027年04月30日,车辆当前状态为“正常”。

车辆于2024年02月25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有效期自2025年02月26日00时00分起至2026年02月25日23时59分止。

3.车辆驾驶人员概况

(1)王某平,系肇事云SD***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40岁,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农民,在事故中受伤。

王某平于2007年9月26日经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考试初次取得“E”类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09月07日经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考试取得“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期限为“长期”,发证机关为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王某平驾驶技能培训、驾驶技能考试、安全文明驾驶教育、体检增驾记录齐全,在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正常”,累积记分为“0”分,近三年共有12条交通违法,均已处理。

王某平于2020年6月29日向临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证号:533522198410******),注册服务单位: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凤庆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了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1日,注册服务单位: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平《网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诚信(信誉)考核记录为AAA级,考核至2025年6月。

(2)字某彪,涉事云LV**1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42岁,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农民,在事故中受伤。

字某彪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有效期止2035年2月28日,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正常”,累积记分为“0”分。

(3)谢某孝,涉事云MK**5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男,37岁,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农民,未在事故中受伤。

谢某孝持有“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7年09月16日,驾驶证期限为“长期”,发证机关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正常”,累积记分为“0”分。

(二)事故相关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印发了《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陈某华同志任命的通知》,任命陈某华为总经理、车辆技术管理员、财务,任命陈某为安全负责人、专职监控员、兼安全员、办公室主任,丁某波为技术总监,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2025年3月20日印发了《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陈某华、陈某、刘某姣、丁某波、马某磊5人。经调查核实,实际管理人员仅为陈某华、陈某2人,且日常只有陈某1人在岗开展相关工作;刘某姣已于2023年4月离职,却仍被列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丁某波为临沧易行滴滴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员,非凤庆易行滴滴公司人员;马某磊为动态监控平台运营公司人员,只提供动态监控平台的运维服务,未参与公司管理。

公司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但在执行中未能全面落实。一是未按照《车辆营运监控管理制度》对动态监控设备离线车辆进行处理,未及时核实处理云SD***80号车2025年4月22日17时21分至23日15时56分动态监控设备离线的情况。二是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排查和整治,未能提供2025年1月1日至4月23日的隐患排查记录。三是未严格按照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督管理处罚制度》对驾驶员进行管理,对部分应进行扣发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驾驶员仅口头教育。四是未严格按照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对行驶满六个月的云SD***80号车进行二级维护。

(三)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地方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1)南涧县人民政府。2025年1月13日、14日,南涧县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全县和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召开了春运工作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传达省州会议精神和春运、春节、“两会”交通安保工作部署,对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2月10日县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南涧县道路交通安全挂牌整治实施方案》,对春运交通安保、百日攻坚、摩托车电动车挂牌整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等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和要求。2月25日,南涧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对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高发频发的严峻形势进行了研判分析,就抓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2月27日,南涧县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南涧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任务和成员单位名单。3月11日至13日,南涧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分别到碧溪乡、公郎镇开展了安全生产督查。

(2)南涧县碧溪乡人民政府。2025年以来,印发了《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对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并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下辖村民委员会和交通安全劝导站签订了安全责任状。组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安全生产会议等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2025年以来,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列入检查重点,9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排查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14处,完成整改7处;通过建立微信群、网络发布信息、张贴安全提示和乡村交通劝导等多种方式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宣传提醒,辖区内8个交通安全劝导站共劝导535人次。

2.地方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南涧县公安局。2025年以来,下发了《2025年全县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全县公安机关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第六轮百日攻坚方案》《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县摩托车电动车挂牌整治工作方案》《全县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全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印发了《关于成立“4·23”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组的通知》和《关于成立南涧县“4·23”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相应部署。2月3日、2月22日、3月4日,3次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针对“2· 2”“2·22”交通事故和祥临路等重点路段隐患治理提出工作部署要求。

(2)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和周、月、季度交管工作分析研判。2025年以来,共开展了4次事故分析研判,召开了3次专题工作动员部署会,通报两起亡人交通事故情况和省公安厅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部分县(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部署辖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向县安委办送呈了《关于对G215(马宁线)K3533+000米至K3533+400米路段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的函》,向县交通运输局送呈了《交通安全提示函》。2025年1月1日至4月23日,共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23631起。第二次被省厅挂牌以来共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6183起、查处电动车交通违法673起。2025年3月后,秩序中队共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737起,其中超速596起,事发当日在岗在位,共现场查处交通违法44起。今年以来共排查隐患135处,截至目前治理完成1处。

(3)南涧县交通运输局。紧密围绕“人、车、路、企、管、宣”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两客一危一货一网驾培”重点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把营运车辆安全技术关,定期对辖区重点客货运企业车辆例检例查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营运车辆带病运行;推进县管农村公路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对国省道与农村公路交叉口和辖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2025年1月至4月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完成投资125万余元;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对工程建设、路网管理、道路运输、水上交通等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常态化开展超限、超载、超速、非法营运、大货车非法改装等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整顿,不断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安全。通过安全生产例会、重点时段安全生产会议、企业微信群等渠道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操作技能的宣传教育,提升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4)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涧大队。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定期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会议,及时转发或结合实际印发了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应急值守记录完整。按照路政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包含对涉事隧道在内的公路路政巡查、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能按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到场处置,路政相关巡查检查和处置记录基本完整。

(5)南涧公路分局。一是设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定期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及落实会议,及时转发或结合实际印发了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开展安全巡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基本得到闭环处治,在节假日、汛期等特殊时段有针对性的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并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密安全巡查检查等工作频次。二是认真按照公路管理养护和隧道管理养护相关规范要求,执行隧道养护月巡查、月考评及技术状况评定等制度,及时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隧道隐患处治整改工作。在2023年涉事隧道被第三方检测机构评定为四类隧道(危隧)的情况下,及时申报安排提升改造计划,提升改造工程于2025年年初全面完工。三是下属隧道管理所的隧道管理和应急监控系统近三个月来运行正常,设施设备无故障,人员在岗值守及应急突发事故处置记录完整。日常管护人员能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人工+APP”方式的日常管护和安全巡查制度,巡查处治记录基本完整。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2日15时30分许,王某平驾驶云SD***80号小型普通客车接到从凤庆县人民政府至昆明机场的订单,当日23时16分结束行程。4月23日10时许,王某平通过“临沧易行”APP接到三名乘客从动车昆明站前往临沧市凤庆县的订单;11时许,王某平驾驶云SD***80号车辆在动车昆明站接到李某座、李某军、尹某三名乘客后出发前往目的地。14时许,车辆行至大理州祥云县板桥收费站,驾乘人员在该地停车吃饭并对所驾车辆进行充电;14时30分许,王某平继续驾驶车辆从祥云县板桥收费站出发前往临沧市凤庆县。15时56分许,当车辆行至西澜线K2561+170M(祥临公路南涧县凤凰山隧道内)处时,王某平驾驶机动车在隧道内越过道路中央黄色双实线超越前方车辆,与对向驶来的字某彪驾驶的云LV**1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由谢某孝驾驶沿西澜线由祥云驶往临沧方向的云MK**52号小型轿车避让不及,车头部位与云LV**13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擦碰。事故造成云SD***8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李某座、李某军、尹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王某平、字某彪轻微受伤,云SD***80、云LV**13、云MK**52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五)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南涧县辖区G214西宁-澜沧(西澜线)K2561+135米处(南涧县凤凰山隧道内),道路系南北走向的国道二级公路,南往云县方向,北往南涧方向。凤凰山隧道为单洞双车道双向行驶的直线隧道,南涧端洞门经纬度(E100.31,N24.92),路面为平直沥青路面,隧道起止里程为:K2560+350~K2563+013,全长2663米,有效净宽10.5米,有效净高5米。隧道内道路中间有两条宽均为0.15米的黄色振动实线划分车道,沿两条黄色实线东西两侧道路对称分布,车道宽均为3.8米,有效路面外依次为路肩(宽0.3米)、封闭水沟(宽0.5米)、行人行走台阶(高0.3米、宽0.7米)、隧道墙体。洞内配置了齐全醒目的交通信号灯、车道指示器、猫眼道钉、反光环、反光条、拱顶诱导标、主动发光诱导标、主动发光轮廓标及高位照明系统。隧道内照明、通风、消防、监控与通信设施均处于正常状态,全路段交安设施齐全、完善、醒目。在隧道两端入口前不同距离均设有“限速40km/h”“禁止超车”“限高5米”等标志。

调查小组至事发现场开展隧道技术状况复核调查发现,隧道口限速、禁止超车和安全提示标识齐全完整,隧道内照明通风、消防、监控等机电设备正常运行,路面平整无病害,轮廓标识醒目,地面中心双黄色振动实线及其他标线连续且醒目,安全通行条件良好。

2.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肇事车辆云SD***80号小型普通客车头西尾东横跨道路中间双实线停在事故路段临沧往祥云方向车道位置上,车头严重受损;涉事车辆云LV**13号小型轿车头北尾南斜停在事故路段祥云往临沧方向车道与道路西侧白色路肩位置上,车头严重受损;涉事车辆云MK**52号小型轿车头南尾北停止于事故路段祥云往临沧方向车道内,车头右侧有刮擦痕迹。

临沧至祥云方向行车道上靠道路右侧位置有一条刮擦痕迹,经勘验系云SD***80左前轮制动印,终点止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的云SD***80左后轮附近位置,L1长为18m;临沧至祥云方向行车道上靠道路左侧位置有一条刮擦痕迹,经勘验系云SD***80右前轮制动印,终点止于临沧至祥云方向车道的黄色双实线上的位置,L2长为18.2m;临沧至祥云方向行车道上靠道路中间位置有一条刮擦痕迹为L4,经勘验系云LV**13右前轮制动印,终点止于临沧至祥云方向道路中间位置,L4长为21.2m。(见图1、图2)


1 事故现场照片1


2 事故现场照片2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李某座,男,汉族,事故发生时乘坐在王某平驾驶的云SD***80号车的副驾驶位置,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李某军,男,汉族,事故发生时乘坐在王某平驾驶的云SD***80号车后排左侧靠窗位置,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3)尹某,男,汉族,事故发生时乘坐在王某平驾驶的云SD***80号车后排右侧靠窗位置,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2.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1)王某平,男,汉族,系云SD***80小型普通客车驾驶

人,在事故中受轻伤。

2)字某彪,男,彝族,系云LV**1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轻伤。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云SD***80号车辆、云LV**13号车辆、云MK**52号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59.4万元。

(七)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白天,天气晴朗,路面干燥,隧道内照明设施工作正常,隧道内无道路施工。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月23日16时03分许,南涧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事故现场云MK**52号车辆驾驶人谢某孝拨打的报警电话后,南涧县公安局立即指令碧溪派出所、公郎派出所、交通管理大队及县消防大队赶赴现场处置,并同步通报120调度中心。16时04分,县消防大队接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转警后,立即前往处置。16时08分,州120调度中心调度碧溪卫生院、公郎镇卫生院前往救治。16时17分,南涧公路分局电话指令桥隧所职工协助交警共同封闭隧道。17时09分,碧溪乡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南涧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于17时27分向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17时56分,州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月23日16时03分许,在事故现场的云MK**52号车辆驾驶人谢某孝拨打“110”报警。16时11分许,碧溪派出所第一组警力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将现场情况反馈至南涧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安排警力疏散现场围观人群、设置安全防护及警戒区域,同时组织现场人员抢救被困人员,并立即联系隧道管理实施临时交通管制。16时23分许,碧溪卫生院、公郎卫生院先后到达现场并立即开展伤员救护工作。救护人员检查3名重伤者的生命体征后予以电除颤等抢救手段,经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布3名重伤者临床死亡,并及时将2名伤员送往南涧县人民医院救治。16时35分,南涧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对事故核心区域进行侦查和火源管控,排查车辆漏油漏电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并协助转运受伤驾驶员,转移遇难者尸体。16时45分许,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现场开展勘查工作。17时15分南涧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统筹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医护人员对肇事驾驶员王某平、字某彪的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并完成初步救护处置后,将2名伤者送往南涧县人民医院妥善救治,2名伤者生命体征平稳。4月23日17时46分许,3名死者遗体被移送至南涧县殡仪馆妥善保管。4月24日,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组织云SD***80号网约车所属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与3名死者家属就丧葬事宜达成协议,由公司向3名死者家属分别预付丧葬费用9万元,后期赔偿事宜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3名死者遗体于4月25日凌晨全部火化,死者家属于25日8时许离开南涧县返回老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大理州、县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州、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各方面应急力量及时到位、密切配合,现场救援处置科学、合理、高效、快速,未出现救援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耐心细致,遇难者遗体处理妥当。肇事路段交通管控有力,舆情应对积极有效,未发生二次事故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王某平驾驶云SD***80号机动车在隧道内超速行驶(限速40km/h,实际车速为95km/h)、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驶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字某彪驾驶云LV**13号小型轿车在隧道内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实际车速为72km/h),该行为属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3.谢某孝驾驶云MK**52号小型轿车在隧道内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实际车速为70km/h),该行为虽属交通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4.乘车人李某座、李某军、尹某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2025年5月2日,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32926120250000030号)认定,王某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字某彪、谢某孝、李某座、李某军、尹某均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各方后,当事各方未提出复核申请。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状况

(1)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云SD***8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云SD***8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云SD***8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5km/h。

(2)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云LV**1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云LV**1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云LV**13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2km/h。

(3)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云MK**52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及信号装置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云MK**52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无机械故障;云MK**52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0km/h。

2.驾驶人员情况

1)王某平:经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南涧县人民医院对王某平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提取其静脉血样送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鉴定,排除王某平酒驾、毒驾嫌疑。经调查,王某平无吸毒史,无精神疾病,无既往病史,无前科,不是列管对象,不存在矛盾纠纷。

2)字某彪:经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南涧县人民医院对字某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提取其静脉血样送弘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检测、鉴定,排除字某彪酒驾、毒驾嫌疑。经调查,字某彪无吸毒史,无精神疾病,无既往病史,无前科,不是列管对象,不存在矛盾纠纷。

3)谢某孝:经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对谢某孝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经检测、鉴定,排除谢某孝酒驾、毒驾嫌疑。

3.死者鉴定情况

(1)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军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

(2)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尹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脏器破裂死亡;

(3)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座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血管破裂死亡。

(三)其他因素排除

事故发生当日,气象天气情况良好,隧道内全路段交通安全设施齐备,无道路施工等其他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道路通行条件良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有关企

临沧市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不够,对车辆动态监控断电情况下的接单运营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未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规定要求,对部分违反管理规定的驾驶员仅作口头教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无2025年以来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二)地方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

经调查,事故发生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上级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五、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王某平,男,40岁,汉族,系云SD***8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5年4月25日,南涧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某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8日,南涧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平批准逮捕;5月9日,南涧县公安局对王某平执行逮捕。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有关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陈某华,临沧市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车辆动态监控断电情况下的接单运营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未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规定要求,对部分违反管理规定的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无2025年以来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建议由南涧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2)陈某,临沧市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专职监控员兼安全员。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车辆动态监控断电情况下的接单运营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未严格督促公司执行车辆二级维护规定要求,对部分违反管理规定的驾驶员教育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无2025年以来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建议由南涧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2.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临沧市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差距,对车辆动态监控断电情况下的接单运营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未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规定要求,对部分违反管理规定的驾驶员管理教育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无2025年以来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建议由南涧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1.字某彪,云LV**1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其交通违法行为由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谢某孝,云MK**5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其交通违法行为由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责令南涧县人民政府向大理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大理州人民政府对南涧县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4.责令南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南涧县交通运输局向南涧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涧大队向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大理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州人民政府函告临沧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建议大理州交通运输局将临沧市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函告临沧市交通运输局。

7.涉及该事故其他调查处理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王某平驾驶机动车在隧道内超速行驶,且跨越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在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逆向超车,四种危险驾驶行为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归根结底是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缺少对生命安全和法律约束的敬畏。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临沧市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且履职不到位;动态监控平台等安全设备设置不合理,对车辆的超速驾驶行为未能有效发挥监控及提醒作用;对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车辆营运监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督管理处罚制度》等安全制度落实不严,当制约风险隐患的“笼子”形同虚设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便不是偶然结果。

(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临沧市凤庆易行滴滴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客运企业的监管不到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挂职不履职、动态监控安全设备失效等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安全监管没有形成有效闭环,整改处理仅停留在企业上报整改照片上,工作不深不细,处理不到位。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大理南涧“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科学有效和务实管用的防范措施,全面提升我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忧患意识。当前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辖区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窄险要等危险路段点多面广,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全州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管,进一步压实客运企业主体责任。当前,普遍存在网约车行业准入门槛低,网约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不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网约车行业安全隐患较大、交通事故多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网约车驾驶人管理规定,严把准入关;要督促指导网约车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培训实效,不断提高网约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职、动态监控平台等安全管控设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要重点关注;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不合规车辆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网约车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路面执法。各级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突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和早、中、晚事故多发时段,科学安排路查勤务,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力度,加大对超限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让行、酒驾、疲劳驾驶、非法违规营运、不按规定路线营运、违规开展包车业务、不按规定使用车辆卫星动态监控系统、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路查率和交通违法查处率。

(四)务求实效,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普法教育和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对辖区发生的超员超载超速、酒驾醉驾、强超强会等典型违法、典型事故案例进行通报;要结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五进”等活动,充分利用村镇、学校、企业人员集中的契机,灵活采用各种渠道开展宣传警示教育;要结合当地特点,开展通俗易懂、指向明确、实用有效、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活动,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生活场景化、日常活动化,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效果和覆盖面。



                             南涧县“4·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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