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理白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大理凤仪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实施办法》(大交发〔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大理凤仪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保障机场净空安全与航班运行安全,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大理凤仪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大理凤仪机场周边净空环境和机场运条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核心概念界定
(一)管控区域范围
大理凤仪机场邻近区域是指机场的过渡面、起飞爬升面、进近面、内水平面和锥形面区域(详见附件1)。
(二)管控对象
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指施工机械实施升空作业过程中临时性形成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
(三)限高基本要求
机场航班运行保障期间,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
三、管控职责划分
(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属地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设备的施工作业限高审批、监管。
(二)大理机场:提供限高技术支持,负责机场用地范围内及机场或驻机场单位组织的邻近区域施工的升空机械类临时障碍物高程管控。
四、具体管控措施
(一)不同区域作业审批要求
1.机场用地范围外特定区域
区域界定:距离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和两端各1500米范围内;
审批条件: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塔吊、高空作业平台等升空机械,且机械升高后的顶点高程超过海拔2144.01米时,须在施工作业前向项目属地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无线电设备信息等;
审批流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须征求大理凤仪机场意见,经批准后作业单位需在批准高程范围内施工,接受现场监督,禁止超高作业。
2.内水平面或锥形面区域:因建设需要设置临时施工升空机械,经大理凤仪机场认定作业高程超过净空限高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需按相关规定报请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向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并按审核意见落实管控措施。
3.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在大理凤仪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使用施工塔吊前,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报请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大理凤仪机场意见向民航云南安全监督管理局书面征求净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做好管控;其他建筑起重机械由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安装、使用监督管理,并向大理凤仪机场通报信息。
(二)灵活施工机制。对于施工时间短且施工升空机械拆降(收放)时间短暂的情形,经大理凤仪机场同意,可采用航班间隙或航后施工等措施,以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咨询服务电话:大理凤仪机场综合监察大队,0872—2428989)。
(三)应急与处罚机制
1.应急处理:如出现施工机械意外超高或失控情形,建设单位须立即停工并报告大理凤仪机场,同时启动应急措施消除风险。
2.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属地相关执法单位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政策要点总结
本办法通过明确管控区域、审批流程、责任主体及应急处罚机制,构建了针对大理凤仪机场邻近区域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的全方位管控体系,旨在平衡建设施工需求与机场净空安全,确保航班运行安全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