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无烟工业”,对我州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州经济总量增长、增速减缓,除发展基础薄弱、产业支撑乏力等因素制约外,与建筑领域的产值和税收州外转移、大量“外流”不无关系。
从产值视角看,我州建筑领域的产值每年都被大量“外统”。根据统计政策,只有在州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才能在我州申报其产值,也就是说,州外建筑企业在我州承建的项目产值无法统计到我州,因而,近年来我州交通、水利、市政、房地产等各建筑领域的产值绝大部分都“外流”到州外。我州建筑业产值外流现象与江苏省南通市形成了鲜明的反向对比,2021年江苏省南通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其中本土企业从南通市以外拿回的产值占比在80%以上。两个州市相比,我州把大量建筑业产值贡献给了其他地方,而南通市则能够把其他地方的建筑业产值核算到了自己的GDP里面。
从税收视角看,我州建筑领域的税收同样每年都在严重“外流”。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纳税方式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企业只在项目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其余税收向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这些年我州的实际情况看,各建筑企业建筑安装增值税税率为9%,若剔除进项税抵扣因素,凡是州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州承建项目,企业在我州只预缴2%的增值税,而7%的增值税都在外地缴纳。打个比方说,假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州承揽了计税金额为100亿元的建安工程,我州最终能征收到的增值税只有2亿元左右,而7亿元的增值税都流向了外地,这还不包括随之流失的附加税种。
实践证明,建筑产业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基础作用、带来巨大效益、产生深远影响的产业,从发展的角度看,建筑产业是创造GDP多的产业,从财税的角度看,建筑产业是创利税多的产业。当前,区域竞争日趋激烈,各地新政纷纷出台,笔者建议,我州也应注重学习外地经验,认真谋划加快我州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
要突出建筑产业的支柱地位。要深化对建筑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能仅仅把建筑业作为一个普通行业来看待,而应该要把建筑业视为一个支柱产业来对待,要像抓工业一样抓建筑产业,像抓税收一样抓产值,像抓百亿大项目一样抓建筑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千方百计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要学习借鉴江苏、广东、浙江等建筑业发达省份经验,将建筑业列为重点支柱产业,持续完善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尽快完善本土企业培育、外地企业招引、产值税收奖励等一系列培育、孵化、扶持和壮大建筑产业的政策体系,推动我州建筑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发展。
要出台含金量高的激励政策。很多发展得好的地方,除了良好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外,往往都以严格有效的政策奖励机制和承诺兑现机制,开辟“税收洼地”和“GDP洼地”。相比之下,我州对建筑产业产值税收问题关注不够、研究不深,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之策,不仅州外的产值、税收拿不进来,州内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设施、市政工程、房地产及其它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产值、税收更是大量外流。要从州级层面组建专班深入研究相关政策,及时制定既符合国家法规又有利于促进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以此持续提升我州建筑产业的战略竞争能力。
要用足用好中央的利好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11号公告明确,外地建筑企业可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工程结算,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金,这对欠发达地区无疑是一个利好政策。如果说“营改增”政策彻底关闭了税收属地征收“这道门”,那么,国家税务总局11号公告则是专门为欠发达地区开设了项目属地缴税的“一扇窗”,或者说11号公告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留住税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要举全州之力精准施策,最宽领域、最大限度发挥好11号公告“这扇窗”的作用,在培育本土建筑企业、引进外地建筑企业等政策措施方面打出一套政策集成、资源集成、执行集成、考核集成的高质量发展“组合拳”,不断为我州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要加强建筑产业的组织领导。要高位统筹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国家、省、州关于统筹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建筑业纳统纳税工作联动推进机制。要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部门间协作联动,打造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全链条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环环相扣、高效联动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各领域建筑业产值应统尽统、税收应收尽收。(作者系大理州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赵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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