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53号)、《云南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投促发〔2023〕7号)等文件要求,加大以商招商、市场化招商引资力度,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大理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试行)》)。为便于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奖励办法》的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在省级出台《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云投促发〔2023〕7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方式,激发商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大理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州投资促进局牵头草拟,经会议征求10个州级重点产业牵头部门意见,书面征求12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和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33个州直成员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后形成《奖励办法(试行)(报审稿)》。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印发了《奖励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引进项目奖励、申报程序、绩效管理和监督等七条构成,主要内容为:
(一)奖励对象。在引进州(境)外企业投资大理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挥关键作用指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双方共同认可。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及其退休人员除外。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二)奖励条件。按照引进内资项目、引进外资项目、引进500强企业三种类型分别设置奖励条件。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1.对引进内资、外资项目,按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及产业领域分别设置标准给予奖补,产业及行业包括先进制造业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加工产业、旅游文化产业、医药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经济产业等,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2.对引进总部经济项目,按产值的0.5‰给予奖励。3.对引进500强企业,在行业产业领域奖励标准基础上可上浮奖励标准0.5‰,该类项目单个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其他事项。《奖励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奖励办法(试行)》从其规定调整。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市场化招商奖励政策。
《奖励办法(试行)》中奖励属于事后奖励,下一年兑现上一年的奖励资金。
《奖励办法(试行)》由大理州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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