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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4874/2024-00005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水务局

大理州水务系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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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问题等级 实施依据
一般 较重 严重
1 行政处罚 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未及时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 未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3 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危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或者水生态安全等后果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水行政处罚证据收集不足。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收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 违法行为已超过追责期限。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二)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
6 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水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者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等方式记录在案。
7 未按要求中止调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并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  (一)水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8 未在追责期限内作出给予或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一)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期限的;  (二)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三)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9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调查、听证、公告、检测、检验、鉴定、评估、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10 当事人未按要求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水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接收水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水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水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交由国家邮政机构邮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方式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当事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11 立卷完成后未立即统一归档。  第五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普通程序结案后三十日内,或者简易程序结案后十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三)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伪造、涂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12 未合理配置与行政处罚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人员;未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装备;未将执法装备需求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与行政处罚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对水行政处罚权划转或者赋权到综合行政执法的地区,明晰行业监管与综合执法的职责边界,指导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水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为执法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装备,规划建设执法基地,提升水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13 已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但工作运行机制不够合理。  第五十九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机制、跨部门联合机制、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进涉水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
14 未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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