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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647B/2024-00012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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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政策解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 来源: 行政复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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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20241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共790条。重点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立法目的工作原则、队伍建设、履职保障

(一)立法目的和工作原则方面。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立法目的;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行政复议机关履职原则中完整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

(二)行政复议指导监督方面。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三)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方面。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其中,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第五十条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信息化建设方面。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行政复议范围,增强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

(一)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7.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原行政复议法复议范围的基础上,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二)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范围及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范围,并根据有权处理和无权处理的情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明确答复时限、处理流程、审查意见运用等。

三、增加便民为民举措,方便申请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四)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五)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六)明确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等情形时申请期限的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作出特殊规定。

四、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突出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

(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规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保留行政复议职责。

(三)规定国务院部门管辖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相对灵活的管辖制度安排。

(五)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完善行政复议受理和审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公正性。

(一)明确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二)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一般规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促进行政复议案件的“繁筒分流”;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3.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对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规定。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明确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情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优化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细化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突出变更决定的运用,按照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重作、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确认无效、维持、驳回请求等顺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

(二)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作特殊规定,即针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等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强化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监督力度。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可以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同时,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公开和有关文书抄告作出规定。

七、强化法律责任,维护行政复议的公正权威

(一)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及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答复、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对行政复议机关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以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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