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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4-00074
  • 主题分类: 国有资源、能源\其他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713201909000
  • 主题词: 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 2024〕 34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性和激励性措施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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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大理州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性和激励性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性和激励性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30号)精神,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同等级地区实行差异化的管控,规范空间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对大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性和激励性措施,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同等级地区实行差异化的管控,规范空间开发秩序,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科学制定超载等级

严格落实云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综合评价体系,以县(市)为评价单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3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将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将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

三、建立分类管控措施

(一)综合管控措施。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对从临界超载退化为超载的地区,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不超载恶化为临界超载的地区,参照超载地区水资源、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单项管控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红色预警区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处理;对从超载转变为临界超载或者从临界超载转变为不超载的地区,实行不同程度的奖励性措施。

1.红色预警区,针对超载因素实施最严格的区域限批,依法暂停办理相关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手续,严格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导致超载产业退出的时间表;严控城镇建设用地增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拓展规模;对现有严重损耗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违法排污破坏生态资源的企业,依法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依法依规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政务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视情况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并逐步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状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红色预警区县(市)政府要根据超载因素制定系统性减缓超载程度的行动方案,限期退出红色预警区。(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牵头,州委组织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审计局、12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2.绿色无警区,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发展权补偿制度,鼓励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发展,加大绿色金融倾斜力度,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牵头,州委组织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12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单项管控措施。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单项奖惩措施。

1.水资源管控措施。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制定并严格实施用水总量削减方案,对主要用水行业领域实施更严格的节水标准,退减不合理行业用水规模,严格执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水资源税改革相关工作。对临界超载地区,暂停审批高耗水项目,严格管控用水总量,加大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对不超载地区,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入河排污监管。(责任部门:州水务局牵头,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税务局、州发展改革委、12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2.土地资源管控措施。对土地资源超载地区,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零增长,严格控制各类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设立。对耕地、草原资源超载地区,实施轮作休耕、禁牧休牧制度,禁止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降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对临界超载地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逐步提高存量土地供应比例,用地指标向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倾斜,严格限制耕地、草原非农非牧使用。对不超载地区,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巩固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草畜平衡制度。(责任部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商务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林业和草原局、12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3.环境管控措施。对环境超载地区,率先执行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落实更加严格的排污许可要求,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加大减量置换,暂缓实施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敏感污染源,实施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突发区域性、系统性重大环境事件。对不超载地区,实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责任部门: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12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4.生态管控措施。加强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对生态超载地区,调减森林采伐限额和限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制定限期生态修复方案,扩大精准巡查的范围并增加频次,对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管理,促进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对临界超载地区,加密监测生态功能退化风险区域,科学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治理,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合理疏解人口,遏制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对不超载地区,综合运用投资、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绿色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州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12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联动。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协同联动、相互配合,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主动统筹协调各配合部门抓好牵头事项的落实。配合部门要结合部门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抓好配合事项的落实。

(二)强化结果运用。州政府将采取书面通知、约谈或者公告等形式,对超载、临界超载地区的县市进行预警提醒,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地区转变发展方式,降低资源环境压力。超载地区要根据超载状况和成因,制定治理规划和整改方案,明确资源环境达标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定期对超载地区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对限制性措施落实不力、资源环境恶化地区的政府和企业等,建立信用记录,纳入“信用大理”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定期开展评价。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依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数据库云南省子库和信息技术平台,结合国土普查每5年与省级同步组织开展一次全州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评价过程中要注重总结提炼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工作经验和主要成效,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

(四)责任单位。由州发展改革委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按照要求定期开展评价。待该项工作的省级责任单位明确后,州级对口单位参照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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