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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一涉黑案42人落网 最高获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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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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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尹瑞峰)86日,永平县人民法院对常某光、常某文、刘某等4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常某光、常某文等人先后在永平县城开设光华大酒店、鑫旺KTV、兄弟烧烤店、活力慢摇吧,注册成立鑫旺投资公司、鑫旺物业公司、鑫旺农产品公司,招募人员在鑫旺投资公司实施高利放贷、催收讨债并在城乡客运站、酒吧从事经营活动。以安排部分人员参加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等形式稳定和笼络团伙成员。将光华大酒店和城乡客运站作为据点,采用暴力、威胁或胁迫等方式,长期从事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组织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行为。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具有组织结构、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共实施聚众斗殴10起、寻衅滋事5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8起、高利放贷700万余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4.5万余元、强迫交易财物抵债15.4万余元。

被告人常某光纠集各被告人以团伙形式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利用非法获取的财物,支撑该团伙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结构稳定、具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给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特征。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永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光总和有期徒刑2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分别判处常某文、刘某等41名被告人15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及群众代表等2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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