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列表 > 电子商务进农村

南涧县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4日
  • 来源: 大理州商务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大理州商务局大理州财政局大理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2018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发﹝2018﹞XX号)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南涧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提升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涧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按照《大理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的通知》(大财外〔2018〕110号)安排,支持南涧县1500万元。

第三条南涧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是综合示范工作的县级牵头部门,负责示范县项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县商务局主要负责提出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子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标准,组织各子项目申报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配合县财政局开展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管理和拨付项目资金,配合县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参与项目监督检查。县扶贫办负责协助开展电商扶贫相关工作,配合县商务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验收,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资金主要支持示范县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运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方面工作。鼓励采用股权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带动社会资金投入。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聚焦农村产品上行。支持农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村三级具有服务农村产品上行功能的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村产品上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不支持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费用,不支持物流配送补贴。

(二)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建设改造(不支持土建费用),重点支持在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拓展村级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小额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坚持实用、节约原则,资金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农村青年和残疾人和退伍军人等,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开展有关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进行实操培训,重点要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培训费用使用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州、县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四)要充分利用县域内现有各类产业园区、闲置厂房与商业化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和程序管理使用资金,严格按照资金支持范围和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整体打包、分区域打包、分项目打包等多种方式细化项目,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资金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中标单位(企业)要求专帐管理,项目建设期结束进行第三方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项目实施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二)符合国家、省、州、县对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三)承诺按要求向省、州、县报送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承办企业对支持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商务局、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承办企业规范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投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助方式支持的,由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申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领导组审批后由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原则上项目资金按进度分4次拨付(运营费除外):项目启动时拨付资金总额的30%,完成项目任务60%并经县级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项目建设完工并经县级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通过州级绩效自评、省级绩效评价后再拨付10%。运营费在建成并开始运营后按年度拨付。若在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中发现问题,要限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第九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和资金规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进度60%和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办企业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报送书面初验申请。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报送的初验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级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初验,并将初验结果于初验结束10日内上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其中,州统筹项目由县级初验合格后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进行复验。最后实际验收按国家商务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验收为准。

第十二条 综合示范资金项目(除运营类项目外)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实施完毕并完成初验,如项目无法在约定期内实施完毕,承办企业应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具体原因,明确项目竣工初验具体时间,经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并报州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审核,并报州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项目实施单位按调整部分资金差额原渠道退回已预拨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最终验收不合格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自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下达通知后1个月内,应当将全部资金如数原渠道缴回。

第十五条县级相关部门、项目承办企业要建立健全综合示范项目档案工作制度,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核公示、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及资金拨付使用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条承办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专账核算要求,设立项目资金专户,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实施完毕后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的,一律取消项目资格,停止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