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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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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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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缴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收缴后的保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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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收缴的物品进行收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收缴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缴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收缴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收缴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收缴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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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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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0872-2319676,地址:大理下关万花路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地址:大理下关龙山行政办公区;
3.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邮政编码:671000;
4.网站: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dlz.ynly.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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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