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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205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林草局

限制辖区内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交通管制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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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辖区内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交通管制
      编号:
      1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责任事项:
      1.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实施阶段责任:(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按照指挥中心指令,在相应时间和地点进行限制通行、停留或者交通管制的行政执法行为;(3)对限制区和管制区内过往行人、车辆进行交通疏导和指挥;
      2.解除阶段责任:应当解除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的,及时作出解除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决定,恢复交通正常通行;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需要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措施进行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措施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限制通行、停留或进行交通管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州林业和草原局窗口,电话:0872-2319676,地址:大理下关万花路大理州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地址:大理下关龙山行政办公区;
      3.信函投诉:大理州纪委农、林、水纪工委,电话:0872-2428019,邮政编码:671000;
      4.网站: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http://dlz.ynly.gov.cn/;
      救济途径:
      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违法行为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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