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大政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大理州县级、乡镇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大政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办法》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财综〔2019〕55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措施
本次修订后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五条。
(一)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6条,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民政事业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和办法适用范围,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提高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绩效的管理举措。
(二)资金使用范围。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部分共有5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财政公共预算范围内民政事业资金包括的3个方面,并分类对一般财政公共预算范围内涉及的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事务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使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三)资金使用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部分共11条,分类明确了社会救助资金和涉及人员补助类社会福利资金、社会事务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以及申请途径和救济渠道。明确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定期救济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规范了纳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的民政事业资金范围和审批流程。对个人领取临时救助单次金额以500元为限额,分类采取签字领取和银行发放的方式进行,既方便群众,也满足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使用的用途管理和资金管理人员的移交手续。
(四)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2条,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有关责任作出明确。
(五)附则。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同时将原办法进行废止。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州民政局作为《办法》修订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之规定,履行完毕修订工作起草程序。2020年6月,州民政局通过到12县市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了修订起草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初稿)。7月,征求了12个县市民政局和5个下属事业单位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3条,主要集中在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部门管理职责等9个方面,意见均被采纳。经多次修改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27日至10月16日,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10月下旬,州民政局法律顾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共收到修改意见3条,主要涉及民政资金的绩效管理、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社会事务资金的管理。3条意见均予以采纳,经修改后形成了《办法》(专家论证稿)。11月25日,召开由法律顾问、专业人员等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共收到修改意见14条,主要集中在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事务资金的审批发放,以及资金申请途径和救济渠道等方面。采纳意见12条(拓宽发放渠道和删除救济途径的2条意见未予采纳),形成了《办法》(讨论稿)。12月15日,州民政局法规科通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意见,形成了《办法》(报审稿)。12月21日,州政府办公室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12月27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了登记编号并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1月4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4日。因为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按照212号令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办法》载明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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