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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1-00160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政府

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备案说明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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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大政规〔20211,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大理州县级、乡镇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大政办发200612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办法》已印发,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财综〔2019〕55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措施

本次修订后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五条。

(一)总则。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6条,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民政事业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和办法适用范围,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提高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绩效的管理举措。

(二)资金使用范围。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部分共有5条,主要明确了一般财政公共预算范围内民政事业资金包括的3个方面,并分类对一般财政公共预算范围内涉及的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事务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使用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三)资金使用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部分共11条,分类明确了社会救助资金和涉及人员补助类社会福利资金、社会事务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以及申请途径和救济渠道。明确对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定期救济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规范了纳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的民政事业资金范围和审批流程。对个人领取临时救助单次金额以500元为限额,分类采取签字领取和银行发放的方式进行,既方便群众,也满足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资金使用的用途管理和资金管理人员的移交手续。

(四)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2条,主要对行政相对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有关责任作出明确。

(五)附则。第五章附则共1条,明确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同时将原办法进行废止。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州民政作为《办法》修订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之规定,履行完毕修订工作起草程序。20206月,州民政局通过到12县市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了修订起草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初稿)。7月,征求了12个县市民政局和5个下属事业单位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23条,主要集中在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部门管理职责等9个方面,意见均被采纳。多次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927日至1016日,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10月下旬,州民政局法律顾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共收到修改意见3条,主要涉及民政资金的绩效管理、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社会事务资金的管理。3条意见均予以采纳,经修改后形成了《办法》(专家论证稿)1125召开由法律顾问、专业人员等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共收到修改意见14条,主要集中在社会救助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事务资金的审批发放,以及资金申请途径和救济渠道等方面。采纳意见12条(拓宽发放渠道和删除救济途径的2条意见未予采纳),形成了《办法》(讨论稿)1215日,州民政局法规科通过部门合法性审查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意见,形成了《办法》(报审稿)。1221州政府办公室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1227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了登记编号并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114日,施行日期是202124日。因为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按照212号令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办法》载明有效期为5年,至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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