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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34295063X/2021-00582
  • 发布机构: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021年7月)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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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大环罚字〔2021〕7号

大理市自然资源局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于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擅自实施大理市苍山十八溪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茫涌溪、白石溪和黑龙溪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于2015年6月竣工;阳溪、万花溪泥石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于2018年3月竣工;清碧溪、葶溟溪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于2017年8月竣工;隐仙溪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于2017年6月竣工;双鸳溪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于2018年7月竣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1.责令该局按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开工实施的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该局实施的茫涌溪、白石溪、黑龙溪、阳溪、万花溪、清碧溪、葶溟溪、隐仙溪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律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对该局实施的双鸳溪泥石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处以工程总投资427.47万元1%的罚款,即处以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肆拾柒元(¥42,747.00元)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16日

2

大环罚字〔2021〕8号

大理市贵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26日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系统COD日均值为119.83mg/L,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中COD排放限值(<90mg/L)的0.33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巡查管理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18日

3

大环罚字〔2021〕121号

剑川有色金属冶炼厂

该厂1.7吨含砷酸泥和2.5吨废钒触媒堆存于简易库房内,并与50kg废机油混堆;危险废物暂存间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无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无堵截泄露的群脚,无衬里等。水淬渣(铜渣)露天堆放。富氧侧吹炉工段废气除尘收集的除尘灰露天堆放。冰铜生产线循环水池生产废水外溢渗漏,形成事实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1、责令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环责改字〔2021〕3号)中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一是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二是按规范建设原料、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堆棚等设施,原料、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及除尘灰不得露天堆存。三是规范建设厂区内雨污分流管路,规范建设生产生活废水沉淀池,生产生活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工段,不得外排。四是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2、处以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的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8日

4

大环罚字〔2021〕124号

云南其亚金属有限公司

云南其亚金属有限公司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项目350Kt/a电解铝及配套400Kt/a炭素工程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情况下,72台电解槽投入生产,已生产铝锭12990.66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照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环责改字〔2021〕2号)中规定的时限,依据《云南其亚金属有限公司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项目350Kt/a电解铝及配套400Kt/a炭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南其亚金属有限公司绿色低碳水电铝加工一体化项目350Kt/a电解铝及配套400Kt/a炭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19〕1-23号)要求建设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2.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的罚款。其中,对云南其亚金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肆拾万元(¥400,000.00元)的罚款;对该公司副总经理朱章云(全面负责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罚款;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李云龙(负责环保管理工作)处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罚款。

15日内缴纳罚款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7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共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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