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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2-00040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公安局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扣留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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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扣留
    编号:
    2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责任事项:
    1.报告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当事人和办案民警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拒收的,在凭证上注明。 4.实施民警主体责任:需由二名以上民警实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7.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电话号码:(0872)2125634,地址:大理市巍山路284号;
    2.纪检监察投诉: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律检察委员会,电话号码:(0872)2122986;
    3.信函投诉: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律检察委员会,通讯地址:大理市巍山路284号,邮政编码:671000。 电子邮箱:dlzgajjjzdbgs@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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