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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522111846/2022-00012
  • 发布机构: 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大理州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第一季度涉旅典型案例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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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王倩

案件情况:202112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大理州政务信息平台工单》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情况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刮开式幸运奖券”388张,现场由店内工作人员进行刮奖,刮开后均显示“谢谢惠顾”。当事人采取抽奖方式销售玉石欺诈消费者的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经调查,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1、警告;

           2、罚款5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1月13日


二、当事人:大理福尼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2021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大理市食安办电话通知,7名大理福尼亚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减肥训练营学员当天中午在该公司餐厅就餐后14点30分左右出现腹痛、呕吐症状,17点30分左右进入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就诊记录显示“初步诊断:扁豆中毒”,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场检查,该公司出示了营业执照,现场未见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开展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2月28日


三、当事人:大理市喜洲如超商店

案件情况:2021年11月24日,我局接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通知,要求对经营不合格散装白酒的大理市喜洲如超商店进行核查处置。2021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大理市喜洲镇如超商店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份,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日,执法人员对如超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50°vol青稞酒14.60千克、50°vol高粱酒15.20千克、50°vol玉米酒21.30千克、47°vol大麦酒18.30千克。执法人员对上述未出售的不合格四种散装白酒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结果:1、没收销售的不合格青稞酒14.60千克、高粱酒15.20千克、玉米酒21.30千克、大麦酒18.30千克,共计69.40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349.60元;

3、罚款50000.00元。

处罚单位: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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