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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3-00572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79438843000
  • 主题词: 无人认领 遗体处理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关于《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6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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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州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民族宗教、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工作中的职责,切实解决好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印发了《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共19条,制定过程遵循五项原则:一是遵循上位法;二是依据部门规章;三是立足实际,可操作性强,能够解决问题;四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五是提升服务和保障水平,强化责任。

《办法》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公安、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财政、民政、卫生健康、外事、民族宗教等部门和机构在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处理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从而达到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工作目标,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制订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安、卫健、民政、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等。

第十二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骨灰留存和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同类型人员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部门以及政策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核拨的经费保障渠道以及核拨方式。

第十五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有关捐献供医学教学科研部门手续办理等。

第十六条规定了无人认领遗体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未能按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保存或处理费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机关、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了县(市)细化实施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施时间

《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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