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当事人:杨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2111)
根据相关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杨某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7月9日至7月10日组织的香格里拉品质二日游活动中,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以驾驶员、导游的身份全程接待游客从事导游活动,并向游客推销旅游产品。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作出没收售卖藏红花违法所得利润1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处罚没款贰仟壹佰贰拾元整(¥212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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