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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B19877400/2023-00013
  • 发布机构: 大理州医保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理州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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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州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大理州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州医保局杨竹娥3063075、州卫健委卢 洁2316493

邮箱:州医保局313258495@qq.com、州卫健委财务科卢洁OA邮箱

附件: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调查表

      2.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院自查表

                            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213


大理州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15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将康委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1133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将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324号),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合规使用,维护参保人员利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整治核酸检测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套骗医保基金等问题,助力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二、检查时间、范围及内容

(一)专项检查时间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专项检查时间为202329日至2023320日。

(二)检查范围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州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重点检查辖区内20211210日至2022129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情况以及医保支付情况。州级公立医疗机构由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负责检查。

(三)检查内容

聚焦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过程中核酸检测能力,是否存在对患者核酸检测串换项目收费、多人混检按单人检测收费(五混一、十混一、二十混一等)、单人检测试剂中混入多人检查(一混五、一混十、一混二十等)、核酸检测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等涉及核酸检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三、方法及路劲

(一)医疗机构自行开展评估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围绕专项检查内容开展自评,填写《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调查表》(附件1)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医院自查表》(附件2,含表1-4)报送当地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并附送自查情况、工作难点和存在问题等说明。医疗机构自行评估时间为202329日至2023228日,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于36日前将自查评估情况及附件1、附件2分别报送属地医保局和卫生健康部门。

(二)检查复核

202337日至320日,由各县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收集汇总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数据,重点对比新冠病核酸检测收费人次、金额和检测试剂、耗材进销存数据,对异常数据进行研判分析。根据研判情况,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检测服务量大、数据异常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复核。

四、级公立医院检查安排

成立大理州州级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专项检查组。

组  长:杨竹娥 州医保局基金和待遇管理科科长

副组长:卢  洁 州卫健委财务科科长

        吴  刚 州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科长

        罗海彬 州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科长

成  员:欧志茂 州卫健委一级主任科员

        柳  英 州医保中心副主任

        张学蕊 州医保局基金和待遇管理科副科长

        李向超 州医保中心医疗审核科科长

        杨旭英 州医保中心费用结算和异地就医科科长

负责对州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统筹调度全州公立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结果。负责提取各县市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医保数据;协调州政府采购平台提取各县市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试剂采购数据。州级第一检查组:杨竹娥、欧志茂、柳英、李向超。州级第二检查组:卢洁、罗海彬、吴刚、张学蕊、杨旭英。州级抽查医院分组根据医院自查评估情况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围绕服务全州疫情防控大局,组建工作专班推进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州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行为,严厉打击利用核酸检测套骗医保基金行为。

(二)依法从严查处。发现公立医疗机构违规采购核酸检测耗材、核酸检测中的违规行为(含公立医疗机构外送第三方检验情况)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规作相关处理;发现公立医疗机构利用核酸检测套骗医保基金的,医保部门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追回医保基金,并实施行政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检查时限。各县市公立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专项检查工作要于2023320日前结束,各县市卫健部门、医保部门收集后于2023331日前向州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报送检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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