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医疗保险中心:
按照《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方案》,启动了2023年度大理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综合评估,综合评分78.6分,且未出现约束条件,符合启动大理州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现将《大理州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大理州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医保办〔2022〕40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2〕138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大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立足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基本定位,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优化,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医疗事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坚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总量控制下的结构调整,坚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与医药费用总量、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消费水平、医保基金收支、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结合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合理遴选调整项目,调升、调降相结合,着力优化项目结构,逐步理顺比价关系。
(二)坚持三医联动,统筹推进。兼顾医疗机构、患者、医保三者平衡,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群众总体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薪酬制度改革、规范医疗技术管理、分级诊疗、综合监管等政策相互衔接,统筹推进。
(三)坚持依法依规,遵循调价程序。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云南省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实施方案》的规定,严格履行调价程序,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价格决定。
(四)坚持区域协调、合理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与医疗发展水平相当、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理区域相邻的地区保持合理衔接,确保不高于昆明地区现行项目价格,统筹考虑动态调整。
(五)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调增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治疗、护理、中医、康复、特色专科等项目,兼顾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广泛、普遍开展和具有学科代表性的项目,突出向技术难度高的手术类项目倾斜;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调价空间调查测算。
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以全州2022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金额,作为“历史基数”,乘以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等指标中的最小值,再乘以调节系数综合评分值78.6/100,测算2023年全州的调价总量,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模。(牵头单位:州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8月20日前)
(二)确定调整项目,测算调整幅度。
根据2022年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空间、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和患者承受能力,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合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例数、执行价格,成本核算,综合GDP、CPI、医药费用变化等因素,拟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减项目),并结合大理实际提出项目调整价格建议。(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州医疗保障局;完成时限:2023年9月15日前)
(三)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书面(会议)征求各县市及州级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建议,对拟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调整幅度,开展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广泛听取专家、社会、群众及行业部门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州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前)
(四)拟定调价方案,报政府审定后实施。
综合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风险评估情况等意见建议,修订完善相关内容,形成《大理州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报审稿)》,报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至全州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牵头单位:州医疗保障局,配合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前)
四、部门职责
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协同,加快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不断扩大品种覆盖面,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确保群众基本医疗总体费用不增加。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科学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的调整意见,审核医疗机构数据真实性,提出调整的初步意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
财政部门: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合理测算。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引导各级医疗机构统筹利用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财政补偿政策,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治疗、护理、中医、康复、特色专科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及检验检查类价格,不断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三)强化数据准确。强化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成本核算,畅通部门间及公立医疗机构信息渠道,依法提供服务数量、成本价格、薪酬分配、财务会计等数据,并将其作为实施价格调整的前提和基础。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做到有升有降,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
(四)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方式精准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向社会传递正面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确保动态调整工作稳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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