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案释法2
祥云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7月18日,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祥云XX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祥云XX医院住院患者杨某A(住院号:2023000299)住院病历中《祥云XX医院检验报告单》(2023年7月18日)的检验医师是杨某B,现场未见杨某B在岗;经询问医院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谭XX,当日杨某B未到医院上班,检验实际操作人员为杨某C,杨某C未能提供检验相关资格证书。针对检查发现问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该院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杨某C为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未取得医师资格及检验相关资格证书,受医院安排临时到检验科开展医学检验工作。祥云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杨某C)独立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祥云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祥云XX医院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二、案情评析
(一)当事人认定
卫生行政违法主体是指权利义务或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可成为卫生行政违法主体的包括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祥云XX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该院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祥云XX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谭XX,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祥云XX医院即为经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为祥云XX医院,法定代表人袁XX,主要负责人谭XX,确定祥云XX医院为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8日对祥云XX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及时调取住院患者杨某A(住院号:2023000299)住院病历中的《祥云XX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取证,对陪同检查人、医院主要负责人谭XX制作现场笔录并签字确认,以及对谭XX、杨XX制作询问笔录锁定该院违法行为,所以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法律适用
祥云XX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
三、思考建议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案件,该案反映出:
一方面,卫生监督工作需要执法人员拥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敏锐头脑,要从容易忽略的细枝末节中进行查找问题。本案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院在架病历进行抽查检查时,不止查看了病历书写是否规范,还对签字人员与实际在岗人员进行比对后发现该院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从而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另一方面,检验工作并非简单的机械操作,而是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综合应用。医学检验报告是医生诊断、治疗疾病的重要参考,属于病历资料。检验报告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到临床医生诊断疾病的准确率,还会对病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不良影响。本案进一步警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学检验人员资质及执业行为的管理。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宣传培训,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坚持带头遵法守法用法,做好依法执业表率,共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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