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单位由原来的“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修改为“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增加“记录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及“机关、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应及时向本行政区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不得隐瞒或延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的规定条款。
(二)加强对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的监督管理。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机关、单位制作秘密载体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机关、单位制作秘密载体不得有的行为”的规定条款,对通过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传递秘密载体应当严格遵守的规定作了明确。对原办法中已不适用的内容进行了删减,继续有效的内容进行了归并。
(三)加强对秘密载体使用、保存、销毁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机关、单位使用秘密载体不得有的行为”、“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执行的规定”以及“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条款。对秘密载体的保存场所及管理人员作出了规定。增加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的表述。将原办法中“严禁将秘密载体作废品出售”修改为“严禁擅自销毁或者丢弃、买卖、转送秘密载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增加了“违反秘密载体管理规定,造成泄密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四)对其他文字的修改。《办法》对原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还进行了修改。
三、文件制定程序
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之规定,履行完毕修订工作起草程序。2020年6月,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20〕13号)文件要求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州国家保密局成立了修订工作小组,在深入12县市和有关州级部门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修订工作小组对原办法逐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办法》(初稿)。7月中旬,州国家保密局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修改稿),并及时印发各县市和州委保密委领导组成员单位和州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共收集到意见建议40余条,主要集中在办法的适用范围、失泄密事件的管理、密级的确定等10余个方面。8月至10月州国家保密局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再次逐条对照“一法一条例”仔细分析,认真修改,使之成为《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6日至11月10日,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1月初,州国家保密局组织专业律师、部门专家、保密专家进行专家论证,专家提出了有关秘密载体制作、秘密载体收发和传递、秘密载体使用等方面的15条建议,均被采纳,并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报审稿)。11月中旬,州国家保密局法规科室通过合法性审查,并经州国家保密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上报州人民政府。11月27日,州政府办公室对《办法》(报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意见。12月17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了登记编号并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按照212号令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之规定,《办法》非“暂行”“试行”规定,目前根据实际执行的需要,文件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未注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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