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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3-00588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74836996000
  • 主题词: 火灾事故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 〔 2023〕 1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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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大理海开委,州直有关单位:

《大理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强化火灾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大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行政区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经调查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应在自火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三)对社会影响较大或调查难度较大的火灾事故,由县(市)人民政府申请,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上提一级调查处理;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由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本级工会以及下级有关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可视情况邀请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中因鉴定、实验、公差等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分管联系消防工作的领导,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开展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

(三)提出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组。

第十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公安、消防救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信息发布、舆情应对;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组由政府办公室、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的,应出具专家书面意见。

第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事故性质、原因等结论认定。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及火灾防范等方面开展事故责任延伸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及时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问题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延伸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应当延伸调查以下内容:

(一)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围绕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是否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是否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行为有关的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理的初步意见,并交由具有处理权限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负责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调查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移交。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3.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提交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组在政府批复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一年内,由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整改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由政府报上一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进行督办,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的,应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不落实整改引发火灾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5日”以下(含5日)指工作日,其余指自然日,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工作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相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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