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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5239276L/2024-00018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发布机构: 大理州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1705263078000
  • 主题词: 爱国卫生
  • 体裁: 通知
  • 发文字号: 大政规 〔 2024〕 1号
  • 有效性:

大理白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解读方案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6日
  • 来源: 大理州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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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9月18日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现就《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爱国卫生运动是我们党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的成功实践,是贯彻预防为主的伟大创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按照省州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21〕6号)》的要求,明确民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县级市要以民族自治州为主体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制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是大理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必备材料,也是为大理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法制保障。根据《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合法性审核、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后,州卫生健康委草拟了《办法》并经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出台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大政规〔2024〕1号)。

二、起草的必要性

一是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下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需求,解决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有必要通过印发规范性文件,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

二是解决爱国卫生工作薄弱环节的需要。目前我州爱国卫生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爱卫会的协调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不够重视,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不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比较薄弱,病媒生物防制覆盖面不广等,都亟待出台《办法》予以规范。

三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州委、州政府于2022年作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力争通过3年努力,在2024年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起草出台《办法》是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保障,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三)《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1〕6号);

(四)《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1〕16号);

(五)《大理州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方案》(大办发〔2021〕32号)。

四、起草过程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坚持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订和发布的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州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形成后,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下发征求意见函征求12县市、州爱卫会成员单位、社会各有关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吸纳,通过州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州政府法律顾问室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报请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州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执行。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责任与义务、管理与监督、奖励与处罚、附则。

(一)总则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参考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经费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强调了爱国卫生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以及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

(二)组织管理强调了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职责,对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置进行了明确细化;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水平。

(三)责任与义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责任部门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的具体职能职责,明确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城乡饮用水安全、病媒生物防制、卫生城镇创建等工作的部门责任,强调了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和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

(四)从管理与监督方面构建了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监督职能,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五)奖励与处罚规定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出台意义

《办法》出台实施后,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从政策性的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得权责更明晰,管理更规范,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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