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
关于印发《大理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各有关单位:《大理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
2024年3月18日
大理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53号)、《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投促发〔2023〕7号)等文件要求,加大以商招商、市场化招商引资力度,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着力提升大理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二)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既突出政策导向,又遵循市场、产业、企业发展趋势和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
(三)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方式,更好发挥以商招商作用,激发商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大理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本奖励办法主要对引进州(境)外产业项目(已实际到位资金)进行奖励。
第二条 引进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引进州(境)外企业投资大理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挥关键作用指得到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双方共同认可。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在职及其退休人员除外。
项目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二)奖励条件
1.引进内资项目
(1)内资项目须是已纳入国内合作统计的落地项目。项目为外省(区、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大理辖区内投资的产业项目,且项目业主已在项目所在地完成企业注册登记或有关变更手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项目:①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②地产类、PPP类、基础设施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开发权及需要政府资金或国有企业回购的项目;③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现有企业成立或注销后重新设立的企业。
(3)以上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最多累计按2年计算,每个项目只认定一名受奖人且只奖励一次。
(4)符合《云南省市场化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云投促发〔2023〕7号)规定的招商项目,可同时积极向省招商委进行奖励申报。
(5)符合《大理州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大政办发〔2022〕44号)规定的项目,奖励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2.引进外资项目
(1)项目业主须在项目所在地完成外资企业注册登记。
(2)外资项目应为申报时执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项目。
(3)引进境外资金指外资企业到位并纳入商务部统计实际利用外资。
(4)产业类型及奖励条件参照国内合作项目,引进境外资金额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3.引进500强企业
倡导招引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民营500强企业,按销售产值、税收贡献重奖,一企一策,在行业产业领域奖励标准基础上可上浮奖励标准0.5‰。该类项目单个最高奖励50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民营500强,须为首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其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属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民营500强榜单中的企业或其控股企业,以项目落地入库统计当年《财富》公布的500强企业榜单为准。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按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及产业领域分别给予奖补,具体为:
引进项目奖励范围及标准 |
|||
序号 |
产业 |
行业范围 |
奖励标准 |
1 |
先进制造业产业 |
绿色铝材精深加工一体化、硅晶光伏、新能源电池,电子仪器设备,先进装备制造等工艺先进、技术先进和管理先进(制造模式、生产组织方式和供应链等)的制造业 |
到位资金3亿元人民币以上,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
2 |
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加工产业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以核桃、蔬菜(含食用菌)、水果、乳业及肉牛、生猪、中药材等为主的农副食品加工业;不包含种植、养殖业,仅精深加工 |
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
3 |
旅游文化产业 |
住宿业,餐饮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像制作业,文化艺术业 |
到位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
4 |
医药产业 |
医药制造业,包括扩大规模的重组、并购;中草药种植 |
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
5 |
现代物流产业 |
商贸服务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
6 |
新材料产业 |
高性能合金新材料、有色和稀贵金属新材料、硅基材料、碳基材料等新材料,以及具有优异性能或特殊能力的新出现材料 |
到位资金3亿元人民币以上,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
7 |
数字经济产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
8 |
总部经济 |
销售产值、工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运营、结算中心 |
按产值的0.5‰给予奖励 |
9 |
其他重点产业 |
其他符合大理州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项目 |
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 |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引资人网上申报。州投资促进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引资人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下称:“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http://czt.yn.gov.cn/ygyc/#/home)进行注册,下载、填写、上传《大理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附件1)、《大理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到位资金清单》(附件2)、《大理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引资人收款信息表》(附件3)、《大理州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附件4)进行申报,引资人如为法人、组织的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项目申报时,须提供申报实际到位外资出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等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FDI入账登记、出资证明等相关出资佐证材料。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超出申报期限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申报。
(二)县级初审。申报项目地所属县(市、区)投资促进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出具《关于核准XXXX年度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引资人身份的报告》(附件5),并对申报材料(附件1至附件4)进行初审,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申报系统内上传初审意见,核实并提交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进行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在接到引资人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的资金到位及合法合规等情况,于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引资人提交的基础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州投资促进局。
(三)州级部门审核。县(市)初审后,由州投资促进局根据县(市)初审意见,会同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国家外汇管理局、州级相关产业牵头部门等部门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等进行最终审核。
(四)州级审查。州投资促进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州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五)网上公示。审查结束后,由州投资促进局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等公共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州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奖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励。
(六)兑现拨付。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并依法办理涉税事项。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州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州投资促进局依据审查及公示结果,在收到财政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受奖人。
第四条 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州投资促进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实现;年终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州投资促进局和州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预算资金分配、政策调整和完善管理的依据。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任何与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其他开支。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从其规定调整。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市场化招商奖励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中奖励属于事后奖励,下一年兑现上一年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 该办法由大理州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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